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502民初9770号
原告: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9号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70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份,被告因开宾馆在原告处购买奥克斯空调欠原告货款22050元并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4月份偿还5000元,尚欠17050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3日,被告因经营宾馆生意向原告购买奥可爱空调,共欠原告货款220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7年4月,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70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50元,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偿还。因未约定支付利息,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货款17050元及利息(以17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