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5693号 原告: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星光房产1号楼商铺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72200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以72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通讯器材、办公用品等经销、网络工程施工的企业,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点名设备器材,货款72200元。但被告未及时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9年2月底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决所请。 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属实,欠条也是我写的,我不能推脱责任,要求原告提供公司账户,我同意三个月给对方转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被告***给原告天和公司出具欠据,内容为“欠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代表人万凡友)点名设备工程款七万贰仟贰佰元整,于2019年2月底付款。欠款人:***。2019年2月1日”。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天和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被告***认可该欠据系其出具以及尚欠原告天和公司货款722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欠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据、原被告双方的**,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天和公司72200元货款的事实。被告***出具欠据承诺于2019年2月底付清72200元货款,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72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损失,被告***出具欠据承诺于2019年2月底付清72200元货款,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72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货款722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2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聊城市天和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