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抚顺环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4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环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0)辽0404民初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请求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04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应当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抚顺环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订购合同》向原审被告秦皇岛波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索要货款,抚顺环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货币接收方,其所在地抚顺市望花区应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青
审判员*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