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17)鲁0685执恢1149号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07日向本院申请的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751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