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招民初字第121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大秦家镇龙青公路东文三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程绍华。总经理。
第三人温春昌,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温春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春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