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5民初563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修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