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3民初2303号
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广州路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腾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鄄六路西、府前街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鄄城县。
原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腾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鄄城腾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鄄城腾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