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4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广州路南端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伟,山东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毛迎涛
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