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7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广州路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菏泽市鄄城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台菱电梯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的(2019)鲁17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台菱电梯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失信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6月18日对***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暂时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鲁1727执299号限制消费令,对***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台菱电梯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台菱电梯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台菱电梯公司。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70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衍豪
审判员  张荣伟
审判员  孙益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桂凤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