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85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广州路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静,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一宗,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一宗。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寅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