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855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广州路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静,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鲁1703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作出同意撤诉处理。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703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寅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