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3民初185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广州路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12月30日,原告***、反诉原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14.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134.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74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台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寅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