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633号
原告:上海南翔智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沪宜公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耀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同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蓼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75号10幢302-07室。
法定代表人:夏继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南翔智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南翔智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耐
书 记 员 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