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02民初3776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浩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爱国路19号国盛商贸城17栋1楼17-1-23号。
经营者:***,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东7层7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浩然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雅安市雨城区浩然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安市雨城区浩然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市雨城区浩然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雅安市雨城区浩然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