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803民初36970号
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7层7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亮,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祝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立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