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8民初2383号
原告: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大街217号增130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李文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超,男。
原告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炎公司)与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森炎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对广播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陈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广播公司立即给付森炎公司工程欠款2892777.43元,并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年息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日止(截止2021年2月20日止的利息为139215元);2.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森炎公司另行主张;3.诉讼费用由广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森炎公司与广播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森炎公司为广播公司施工天津市静海区智慧平安社区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在天津市静海区,合同签订后森炎公司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工程于2019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7.3.3约定,广播公司应支付合同金额的95%,此款经森炎公司催讨,广播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项以业主未付款为由一拖再拖,森炎公司无奈依法起诉,望法院判加所请。
广播公司辩称,不同意森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广播公司委托森炎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由于后期维护中出现严重的维护不及时,同时也给广播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广播公司对付款提出异议,也跟森炎公司进行了沟通。广播公司认为问题解决之后,按照损失情况支付相应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11月森炎公司与广播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森炎公司对天津市静海区智慧平安社区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业主方提供验收报告后,由森炎公司提交付款申请书,经审核依据预算合同支付预算合同金额的95%。2019年11月19日工程进行验收,2020年9月27日森炎公司向广播公司邮寄付款申请书,广播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该邮件。双方确认预算合同金额为4922972元,广播公司已经支付森炎公司工程款1784045.97元,双方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森炎公司起诉要求广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森炎公司起诉要求广播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业主方提供验收报告后,由森炎公司提交付款申请书,经审核依据预算合同支付预算合同金额的95%,现工程已经验收,且森炎公司向广播公司提交了付款申请书,因此广播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预算合同金额的95%即4676823.4元,现广播公司仅支付1784045.97元,尚欠工程款2892777.43元未支付,对欠付的工程款广播公司应当支付给森炎公司,故森炎公司起诉要求广播公司支付工程款2892777.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广播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工程已经验收,广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广播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森炎公司起诉要求广播公司支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时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森炎公司与广播公司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因此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森炎公司需要向广播公司提交付款申请书后广播公司才支付工程款,本案中森炎公司主张多次向广播公司提交了付款申请书,广播公司对此不认可,因森炎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森炎公司提交的邮件显示广播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收到森炎公司的付款申请书,因此本院认定广播公司应当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到预算合同金额的95%,现广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付款,应当自2020年9月29日起向森炎公司支付利息,森炎公司起诉要求广播公司按照年息3.85%的标准支付利息,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利息计算标准上限为年利率3.85%。
森炎公司主张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另行主张,该主张并非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2777.43元及利息(以2892777.4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上限为年利率3.8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8元,由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6元,由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50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6元,由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