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知民初27号
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XXX501-8室。
法定代表人:孙贞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亮,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桐,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森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付合同款3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PTGOSN一标三实终端采集软件以及PTGOSN数据服务支持平台的《软件销售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的软件服务,被告应当在前述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即人民币60万元整),付款每延迟一天,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并提供了相应服务。被虽提供了出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整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但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入账时被银行告知前述支票记载的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无法兑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但仍剩余30万元合同款尚未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可知,本案系就涉案软件销售而发生的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涉案合同尾款的支付,不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考虑到本案中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有管辖权法院不止一家,故本院无法直接移送管辖。原告可自行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退还原告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颖鑫
审判员  冯建明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宇卓
书记员杨东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