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达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信达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蓟州区桑梓镇二郎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达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国际物流园C13-204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凤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蓟州区桑梓镇二郎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英伟,村委会主任。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信达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蓟州区桑梓镇二郎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34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8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新
审判员 马成升
审判员 马志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