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2执保61号
申请人:烟台***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烟台***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61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