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2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九发街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人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