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盛世格力电器有限公司

扬中盛世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91民催53号
申请人:扬中盛世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婷婷,女,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中盛世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80005394827432、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收款人为河南省正龙煤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2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招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中盛世格力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扬中盛世格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