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112号
原告: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舜风路1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6083703P。
法定代表人:刘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枣宁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814931214325。
负责人:苗刚。
原告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