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3642号
原告: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86083703P。
法定代表人:刘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中爱医院,住所地梁山县金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832MJE546147B。
法定代表人:赵如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浩,济宁任城恒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山东公司)与被告梁山中爱医院(以下简称中爱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疗器械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王斌,被告中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疗器械山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爱医院支付医疗器械山东公司货款693261元并赔偿医疗器械山东公司的利息损失(自医疗器械山东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中爱医院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932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中爱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医疗器械山东公司与中爱医院签订《梁山县中爱医院透析室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中爱医院委托医疗器械山东公司全权负责血液透析室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同时透析室所使用的耗材由医疗器械山东公司供应。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医疗器械山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爱医院供应耗材产品。2019年10月29日,医疗器械山东公司与中爱医院经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10月29日,中爱医院拖欠医疗器械山东公司货款共计693261元。经医疗器械山东公司多次催要,中爱医院仍未支付,故医疗器械山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爱医院辩称,对合同事实与欠款金额无异议。因资金断裂,故暂时未偿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9日,医疗器械山东公司(乙方)与中爱医院(甲方)签订《梁山县中爱医院透析室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为保证甲方的血液透析室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血液透析室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同时甲方透析室所使用相关耗材由乙方供应,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协议设备出现的故障的报修通知,乙方优先安排上门维修。在周一至周五的法定工作日内,24小时内到达现场。第4款约定合作期间保证所供应耗材为同级医院相同产品最低价格。第二条第2款约定甲方不能使用未经乙方认可的,非原厂的零配件、消耗品、否则产生的设备故障,乙方不承担责任。第3款约定未经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使用其他乙方非指定耗材。第6款约定协议合作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合作期间甲方如有违约则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第三条约定耗材采用现款采购发货原则,付款方式为电汇。
另查明,2019年10月29日,医疗器械山东公司向中爱医院出具《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对账函》,载明:截止2019年10月29日应收账款为733720元。结论:2.信息不符:2019年9月5号退货,实际应收693261元。中爱医院加盖了公章,经办人赵如风签字。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医疗器械山东公司与中爱医院于2017年12月9日签订的《梁山县中爱医院透析室合作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医疗器械山东公司已依约履行案涉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及供应耗材的义务,但中爱医院未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医疗器械山东公司要求中爱医院支付货款693261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医疗器械山东公司要求中爱医院以6932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山中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货款693261元及利息(以6932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2元,减半收取计536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386元,由被告梁山中爱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