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区舜华路街道舜风路11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彤。
被执行人:青岛远图医学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111号317户。
法定代表人:王志兰。
申请执行人中国医疗器械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图医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5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远图医学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市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510号裁决书指定由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