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923民初31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思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463元,依法减半收取75731.5元,由原告四川华盛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牟永军
书记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