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全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4649号
申请人:安徽全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海洲景秀世家5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ABD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颖怡,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QHDK8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全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全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全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