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649号之一
申请人:***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海洲景秀世家5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ABD9U(1-1)。
法定代表人:吴玉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金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颖怡,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QHDK85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龙,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及权利,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46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与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安徽都市昱荣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1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焦文娟
书记员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