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民初1890号
原告:***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海洲景秀世家5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ABD9U。
法定代表人:吴玉玲。
被告:合肥美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4号南国花园1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04930H。
法定代表人:檀和言,执行董事。
原告***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美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