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7号
申请人:***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海洲景秀世家5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ABD9U。
法定代表人:吴玉玲。
被申请人:合肥美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54号南国花园12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04930H。
法定代表人:檀和言,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永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美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全永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美创公司40022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全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美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22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诉讼保全费2521元,由申请人***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菊
二0一九年元月三日
书记员 沈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