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董文书等与段超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洱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原告*文书,男,1969年12月1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段超,男,19年月日生,白族,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项目经理,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永灿,系该公司*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书诉沈段超、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书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