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2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典,云南九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云南省西盟县。
原审被告: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洱源县茈碧湖文碧路碧源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文彬。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洱源县第二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洱源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927民初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民事裁定;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沧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纠纷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达成的劳务关系,由上诉人雇佣被上诉人进行劳务施工,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权利义务关系仅涉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并未与原审被告洱源第二建筑公司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洱源第二建筑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纠纷确认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专属管辖,只能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在2021年8月2日以与本案相同当事人、相同事实与理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云0927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退一步来说,即使认定本案也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并列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未明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交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承建沧源自治县司岗里大道的特色包装改造工程(外墙漆和卷帘门),要求洱源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提起本案诉讼,未签订书面协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行为产生,一审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本案系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正确。对上诉人***诉称本案系劳务关系,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世兰
审 判 员 张 丽
审 判 员 赵艳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翀
书 记 员 张茗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