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安述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81民初1251-2号
原告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
法定代表人周建福,经理。
被告北京中安述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文,总经理。
被告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
法定代表人肖创英,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安述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安述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5元,合计8430元,由原告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