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苏中民终字第0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正彤、李成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伟强、秦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乡市棋梓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0)吴度民初字第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0元,减半为10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边敬业
代理审判员 张晓萍
代理审判员 蒋毅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闻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