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甘肃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6298号
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20号1栋1单元107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国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55元,减半后为49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李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邵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