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3民初3165号
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甘肃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联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与被告在庭外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计2218.50元,保全费1566元,由原告甘肃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