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与大连荣百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2民初295号
原告: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12楼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荣百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盐厂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荣百世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3元,由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