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汇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执25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12楼B座。
法定代表人:谢伟达。
委托代理人:李安江,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路春晖六街253号409房。
法定代表人:谢云隆。
被执行人:广州汇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沙步村沙涌瓜市大街三巷2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叠棉。
广州市华发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华发电梯公司”)与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方圆投资公司”)、广州汇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赢物业公司”)电梯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方圆投资公司、汇赢物业公司应向华发电梯公司支付安装款及违约金206400元。因方圆投资公司、汇赢物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华发电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华发电梯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圆投资公司、汇赢物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调查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和房产等财产情况,除查明被执行人方圆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宏光路123号的208房、218房、220房、221房、222房、223房的六套房产(下称“涉案房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已依职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给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司法惩罚。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曾钊与方圆投资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执1377号)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方圆投资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因申请执行人曾钊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本院经商请首次查封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拍卖。鉴于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明被执行人方圆投资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将依法对(2017)粤0112执1377号案的涉案房产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华发电梯公司的债权一并考虑,按规定顺序予以分配。但(2017)粤0112执1377号案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涉案房产依法暂时不能处置,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方圆投资公司、汇赢物业公司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在(2017)粤0112执1377号案的涉案房产待拍卖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华发电梯公司同意等待参与涉案房产拍卖款的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2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桂 模
审判员 姜 莉 莎
审判员 芮雪春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琳 琳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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