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财保89号

申请人:***,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被申请人:河北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408号锦林大厦1-902。

法定代表人:许雷,经理。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冀0825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妇幼保健院的工程款11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北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的工程款110000.00元经本院调解应予给付,现申请人申请冻结其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秉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隆化县妇幼保健院的工程款110000.00元。期限三年。

冻结的款项不得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需支付,该款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账户内(账户名称: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账号:50×××20;开户行承德银行隆化龙苑支行)。

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