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601民初39号
原告:吉林省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吉林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山常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江市闹枝镇义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8元,减半收取计499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苏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