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8民初1374号
原告: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2大街A座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国军,公司员工。
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世纪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廊坊市木石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