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德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3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六知民初字第3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德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德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