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上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44南京上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道企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10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上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法定代表人:汤仕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伯成,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道企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邱燕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阳,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澄,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上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古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道企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道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281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上古公司、海道公司均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日作出(2019)苏02民终25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进行证据交换,原告上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斐、费伯成,被告海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阳、丁晓澄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诉原告上古公司及反诉原告海道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本诉原告上古公司和反诉原告海道公司均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上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海道企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44元,减半收取计6572元,由原告南京上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海道企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陆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