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034民初41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男,汉族,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滨河国际18层8号    
原告***诉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波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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