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034民初41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男,汉族,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滨河国际18层8号
原告***诉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