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31民初420号
原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滨河国际写字楼18层8号。
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隰吉高速1标项目部),地址: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枣树林巷43号。
原告***与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隰吉高速1标项目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