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3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路滨河国际写字楼18层8号。
被告:***,男,约27岁,汉族。
原告**与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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