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02民初4369号
原告:***,男,汉族,住临汾市。
委托代理人:孙卫斌,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文江,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保民,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俊,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巨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惠芳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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