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交通运输局机械工程处

某某与榆社县交通运输局、榆社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社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楼双。
委托代理人**,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社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社县交通运输局机械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上诉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张楼双、榆社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处、榆社县交通运输局机械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社县人民法院(2013)榆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上诉人榆社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