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9047号
原告: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广场3号楼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FG69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西洪北街398号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308299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森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