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3417号
上诉人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丰赢)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金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金厦)、富加仁、原审第三人高艳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一审法院认定不清。富加仁在一审开庭笔录中认可案涉工程施工主体为辽宁丰赢,且案涉工程款由辽宁丰赢进行收取,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合同由高艳力个人为施工方不当。
关于已付款双方存在30万的争议项。富加仁主张299200元与30万元为不同的两笔款项,辽宁丰赢主张其为同一笔款项,一审法院对于该笔争议款项没有查清。另外,富加仁认为辽宁丰赢施工存在拱形桥修成平行桥、活未完工就中途撤场等问题,辽宁丰赢则称不存在中途撤场问题,工程已施工完毕。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将上述问题查清,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丰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惠丽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曹 杰
法官助理徐瑶
书记员纪力荧